关于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苏卫传〔2009〕18号 )
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苏卫传〔2009〕1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最近,我国部分地区陆续发生手足口病疫情,报告病例数呈明显增加趋势,其中感染肠道病毒71型(EV71)的重症患儿数也高于2008年。为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更好地保障患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40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我省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我省上报的病例数一直处于全国前列,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对于消除恐慌、维护社会稳定,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缜密部署安排、采取有力措施,有序、有效地做好手足口病患儿医疗救治工作。我厅已恢复省卫生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指挥小组和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省的防控工作和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院要迅速成立或恢复相应的领导小组,要建立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责任体系,确保防控工作和医疗救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定点收治医院,严格执行定点收治和转诊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丙类传染病收治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定点收治医院、开放收治医院的顺序以及分级转诊程序和要求等,严格执行定点收治和转诊制度。各市、县(市)儿童专科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和设有儿科并具有收治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均可作为本地区手足口病定点收治医院。定点收治医院要按照手足口病消毒隔离等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设立专门收治病区或医疗区域。各省辖市市区首先应开放儿童专科医院实行定点收治,根据疫情的发展逐步开放传染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急、危、重症手足口病患儿原则上由儿童专科医院收治,无儿童专科医院的,可指定综合实力强、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综合医院收治。各县(市)二级综合医院儿科可收治需住院治疗的非重症手足口病患儿。
对本地区发生的手足口病病例应由当地定点医院收治,不得擅自跨市、县(市)域转诊。确需跨县(市)转诊或由县(市)上转至市的,应由市级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确认;需跨市转诊的,应由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确认。转诊工作应由患儿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安排,并按照传染病患者转运要求实施转诊,防止疫情播散。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或安排患儿家长自行带着患儿到其他医院就诊。
对症状较轻但需进一步观察的患儿,一般实行居家观察。各地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建立责任医师制度和手足口病临床观察患儿登记卡制度,由责任医师定时上门诊查、指导,发现需住院治疗的患儿,应及时通知其家长到定点收治医院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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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卫 | 写于:200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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